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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發科限制離職工程師跳槽 高院判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586634

發哥貴為世界聞名的IC設計產業龍頭,卻在本案被法院認定發哥與離職工程師間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判決發哥需賠償該名工程師新臺幣198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究竟為何發哥這次不發了呢?

Q1:什麼是「競業禁止條款」?

A1:東漢末年,曹操和袁紹為了爭奪中原北方覇主地位展開決戰,雙方在官渡對峙,戰爭僵持了半年多,戰況逐漸對曹操不利,曹操一度想要收拾書包回家,但袁紹手下一個叫許攸的謀士,因為向袁紹提出偷襲曹操老家的方案被否決,加上家人犯法被袁紹收押禁見,許攸心生不滿,在一個月黑風高的夜晚投奔曹操,並將袁紹把糧草全部放在「烏巢」這一機密情報告訴新老闆曹操,曹操連夜帶兵偷襲烏巢,放火燒光袁紹的糧草,人是鐵、飯是鋼,沒飯吃的袁紹軍隊戰意全消,很快就被曹操打回老家了。

現代社會商場如戰場,公司老闆為確保自己在同業中的競爭優勢,避免員工跳槽後,將自己的機密技術或業務資訊洩露給新老闆,遭到像袁紹一樣的偷襲被對手超越,在和員工締結勞動契約時,時常要求員工簽署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能到同業競爭對手任職,也不能利用在公司接觸到的技術或業務資訊自己開設同類競爭公司的「競業禁止條款」。


Q2:發哥和工程師間簽的「競業禁止條款」為何無效?

A2:老闆和員工締結勞動契約時,老闆通常是具有優勢的一方,員工很難不接受「競業禁止條款」,但結果可能造成較弱勢的員工在離職後,無法利用在原本工作中學習到的專業技能另覓新職,無疑是變相懲罰離職員工,因此勞基法於1041216日增訂第9條之1規定,老闆要求員工簽署之「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否則無效:「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而本案中發哥要求工程師簽署的「競業禁止條款」,只有籠統要求工程師離職後2年內不得從事與發哥有業務競爭關係或潛在業務競爭關係的工作,就禁止的區域、對象、職業活動之範圍,均沒有具體明確的約定,又沒有給予工程師任何補償措施,因此該「競業禁止條款」遭法院判定無效。

結論:

老闆難為,要長期確保公司的競爭優勢,第一要務便是掌握別人沒有的關鍵技術和專業人才,但良禽擇木而棲,每個員工都有選擇適合自己發揮的職場的權利,因此透過「競業禁止條款」的限制,降低人才流失後對公司的不利影響,對於臺灣的高科技產業而言,實屬必要,要制定「有效」且「合法」的「競業禁止條款」,避免丟了人才又賠錢,請務必洽詢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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